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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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广州市先后被选入住房租赁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住房租赁市场取得较大发展,成为解决新增人口居住问题的主渠道。住房租赁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部分住房租赁经营主体违规使用“租金贷”、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等市场乱象逐步凸显,严重危害群众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系列文件,省级层面也作了部署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25条,总体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经营主体管理、房源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管理、经营行为规范、强化网络平台责任、落实纠纷调处机制、健全部门协同等八大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从业主体办理登记、推送开业信息职责。保持与建房规〔2019〕10号文一致,明确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要求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重要信息。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通知》通过设置“房源核验码”实现“真房源”。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房源应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在线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可在对外发布时予以标注,赋予住房租赁企业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义务。

  (三)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为有效避免住房租赁市场金融风险隐患,《通知》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明确“1个账户、一致周期、有条件解冻”的监管方式,即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超额部分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在确保足额支付租金、退还押金前提下,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可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运营必要费用。

  (四)加强租赁合同管理。《通知》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包含资金监管账户以及资金监管内容等信息,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五)规范租赁经营行为。《通知》针对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一予以规范。一是不得出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二是禁止开展“以租代售”宣传行为;三是明确实施住房租赁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四是规范转租、分租行为,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是明确禁止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开展“租金贷”行为,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提出明确要求;六是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巡查督促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及时报送开业信息。

  (六)强化网络平台责任。《通知》明确具备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四项职责:一是及时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对接;二是应当核验发布主体及房源核验码,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三是及时删除虚假房源信息;四是配合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

  (七)落实纠纷调处机制。《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从业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同时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由房地产租赁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参与协调化解纠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和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协调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八)健全部门协同机制。《通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网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多部门联合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解读途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四、解读时间

  本《通知》正式印发后10日内,对社会公布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