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撑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做法,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引导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托育需求。

  二、主要思路和考虑

  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明确我省公办托育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分发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等级、班型、服务时长等分类施策,推行“优质优价”,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托育服务机构收(退)费政策不明确、服务内容不清晰、部门职能边界模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予以细化界定,推动托育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机构范围,推动托育托幼一体化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通知》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开设的托班,推动现有资源合理利用,破解幼儿园资源闲置与普惠托育需求短缺并存难题。

  二是平衡“放得活”“管得住”,扩大托育市场供给。在推动托育服务普惠可及的基础上,鼓励不同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实行属地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托育体系,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区分托育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引导托育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和等级、服务类型等因素制定。全日托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按照乳儿班(0-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混龄班等班型科学合理制定,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可参照全日托合理折算确定收费标准,幼儿园托班按照托育行业标准进行管理。

  四是推动收费行为监管闭环,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制定全省收(退)费政策指引,规定托育服务机构收取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制定省级收费项目清单,各地可参照制定本地收费项目清单,并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针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要求托育机构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是优化水电气价格分担机制,推动落实优惠政策。针对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落实难的痛点,明确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确实不具备分表计量安装条件的,可由供用双方通过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分别计费,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的,供用双方每年至少校核一次。

  六是完善多元共治体系,强化协同治理效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属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等级分类标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按认定标准和等级分类标准组织认定、公布并定期更新,严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等级分类、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托育机构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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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导读: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