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知规字〔2026〕1号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0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混合担保物权的,如果担保份额可以区分,则按照其中知识产权质押份额计算贷款额度;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扶持。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中的相关概念定义标准如下:

  (一)“发起单位”是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二)“实际发行金额”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发行人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三)“实际融资金额”是指单个融资企业实际获得的融资金额。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对于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进行划分。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中申请人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专利许可年限低于1年的,不属于办法扶持范围。办法第二条中“专利密集型产品”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相关平台审核通过完成备案的,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中“胜诉”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认定,申请人知识产权有受到不法侵害或申请人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扶持的,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无法区分具体购买软件费用的,不予扶持。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称“知识产权保险”是指保障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类型或其相关产品、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八条  申请办法第五条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地居民申请奖励的,应当在南沙区工作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申报时已在南沙区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2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港澳居民申请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就业港澳居民应当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申请奖励时社保关系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居民应当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6个月以上;

  (三)除科研机构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报此条奖励。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六条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给予50万元扶持;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当年度不予扶持。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如下:

  1.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2.了解南沙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相关状况,具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专家论证、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程序和法律状态咨询的能力,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分值10分);

  3.具有不少于100m2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等,配备3人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工作团队,具备维权援助的经验及能力(分值10分);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站,推广宣传政策法规、维权案例、行业动态等资讯,提供快速便捷的线上维权援助申请渠道(分值15分);

  5.建立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或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具备不少于50人的知识产权专家库,年度开展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不少于100次(分值20分);

  6.开展相关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状况调研,了解相关重点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维权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台账,年度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不少于30件,向重点产业企业或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技术咨询判定意见不少于20份(分值30分);

  7.年度举办公益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不少于2场,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次(分值15分)。

  第十条  办法扶持事项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具体扶持项目申请条件、申请要求、时间期限等,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要求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部门审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违法违规情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形成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四)区评审小组审定。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区评审小组会议,对扶持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区评审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知识产权、人才发展、政策研究、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司法、财政、人社、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列席;

  (五)公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审定的扶持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函〔2021〕4号)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公示期限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核,经复核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区评审小组原评审意见执行;经复核认定异议成立或者确有其他影响扶持情况的,提请区评审小组再次审议。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复核、复审情况反馈异议人、申请人;

  (六)“免申即享”事项的兑现程序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低于”的表述,不包含本数。涉及“以上”“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的政策扶持,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按规定予以扣减。

  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为税前金额,扶持个人的,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扶持单位的,由申请单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办法部分事项实施“免申即享”服务,申请人无需主动申请、提供佐证材料,即可享受相关政策,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更新发布“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知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