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被列为广州市202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立法后评估项目。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估背景
2016年7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结合机构改革等原因集中修改;2021年11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我局曾开展立法后评估,拟予保留并作部分修改。
《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内临近保质期食品安全管理、遏制过期食品回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上位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我市食品产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食品经营模式、监管环境及公众诉求发生深刻变化,《办法》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实际适用性不足。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本次立法后评估,研提评估意见,为规章动态清理和优化完善提供支撑。
二、评估原则与标准
本次评估拟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立法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广泛参与、分级分类的原则。立法后评估应依据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实施效能评估
一是立法预期达成情况。紧扣立法初衷,全面总结实施成效情况,系统梳理在临过期食品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取得的治理成效和典型经验;二是规章适应性检视。立足广州市食品经营和监管现状,深入剖析现行条款是否存在滞后于新业态发展、脱离基层执法实际或增设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等问题;结合新发展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补充完善。
(二)核心制度设计评估
一是评估临近保质期界定与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如临近保质期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与适用性,及进货查验、专区销售、标签标识等销售过程要求的落地情况。二是评估食品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处置制度的实施情况,聚焦临期食品退货管理和流向追踪、过期食品销毁处置和监督机制等执行情况。三是评估法律责任设置及执法实施情况,审视法律责任设置的合理性,罚则的责罚相当性,是否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办法》设定的制度落实是否起到保障作用。
(三)提出修法意见及优化建议
基于上述评估,研究提出明确的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四、评估对象及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等。评估将采取包括文献研究和立法比较分析、专题座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法。
五、评估工作安排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组 长:胡文校(政策法规处处长)
副组长:王书君(食品销售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成 员:邝俊凌(政策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李 璠(食品销售处副处长)
陈 沁(食品销售处三级主任科员)
李 忠(执法监督处一级主任科员)
陈慧玲(食品生产处二级主任科员)
王 坦(餐饮处二级主任科员)
(二)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