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阿龙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某某(533523********2753)诉广州阿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UC8G)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425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0671.89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4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326.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差额7804.1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4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5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4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450元和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1月13日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七、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0日解除;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20-3216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