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越府征房〔2026〕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南大街45号(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意见红线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洪荫街57号,联系电话:17702073937,联系人:刘鹏、许文生。

 

  附件:1.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

  2.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附件1

 

  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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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6〕1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房屋、余地以及附属设施。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二)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六、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个自然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特殊设备补偿费用。

  涉及特殊设备相关的补偿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会议精神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