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沅君:
经查,你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迴澜新街51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2〕214号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超出批准范围新建3处建筑物:一是2层超出批准界限向东挑出部分房屋,南北长4.17米,东西长0.7米,高度2.8米,面积:2.919平方米;二是3层超出批准界限向东挑出部分房屋,南北长4.17米,东西长0.7米,高度2.7米,面积:2.919平方米;三是3层天面新建一座框架结构房屋,由南北相连的两部分构成,其中南部结构南北长3米,东西长4.7米,高度3米,面积:14.1平方米,北部结构南北长1.17米,东西长4.7米,高度2米,面积:5.499平方米。以上3处新建建筑物均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合计面积:25.437平方米,构成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2〕214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越人民罚字﹝2025﹞第051号),并于2025年9月29日送达你,责令你自收到本《违法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越秀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其它送达方式送达,现我街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越人民强催字﹝2025﹞第051号),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人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越人民强催字﹝202第051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执法人员:王万泉、黄文怡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连元街29号
联系电话:020-8336452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