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省市关于“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工服务站规范化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7号)(以下简称《市办法》),南沙区修订出台了《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底,广东省民政厅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妇联、残联印发《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3号),实施“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明确提出用两年时间实现全省镇(街)社会工作服务站(点)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以镇(街)直接聘用管理社工为主要手段,培养一支3万人的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立足镇(街)、深入村(居),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兜底民生服务。2021年10月,广州全面启动“双百工程”社工站建设,推动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进入新阶段。2023年4月14日,《市办法》印发实施,《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3号)同时废止。
鉴于上述情况,我区社工站的内涵、人员队伍组成、主要职责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细则》旨在规范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的建设运营管理,实现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和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通过健全“五社联动”机制,提升兜底民生服务专业化水平,打造符合南沙实际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三十二条,内容涉及社工站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管理、购买服务、服务对象、服务要求、监督管理等。
四、有利举措
该政策的实施可以规范社工站管理工作、明确人员配置与薪酬保障、优化资金管理、鼓励运用社区慈善基金等方式,保障社工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南沙区社工站服务提质增效,提升南沙区社工站服务质量水平。
五、新旧政策差异
《细则》在《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穗南府办规〔2019〕6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市办法》及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和特点包括:
(一)提出两个100%覆盖的工作目标。对标省、市关于“双百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细则》明确提出我区要确保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
(二)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南沙区社工站项目经费财政补助实际情况,《细则》明确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的工作职责,并完善镇(街)职责。
(三)厘清社工站主要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市办法》,《细则》明确了社工站宣传民生保障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等主要职责。
(四)优化社工站人员架构和服务力量。一是明确社工站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站长,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站长,由1名综合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购买服务项目社工担任副站长,可增设残联理事长为副站长。二是明确直聘社工应当联同购买服务项目所配备社工共同做好兜底民生服务工作;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与服务性岗位人员主要由镇(街)直接聘用的社工组成;镇(街)通过项目购买的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社工站专业社工服务力量予以补充。
(五)明确社工站项目经费。一是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备条件的镇(街)可在保障基本支出的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社工待遇标准”条款。二是参照《市办法》标准,明确原则上按每年12万元/名的标准配备社工。三是增加统筹设立区级社工服务专项慈善基金等条款,鼓励各镇(街)创新运用社区慈善基金、社区合伙人等模式探索社工服务站发展新路径。
(六)完善社工站项目人员配备。明确部门预算编制需统筹考虑设置分中心情况、“一村居一社工”、村(居)面积、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长者人口数、未成年人人口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人数、残疾人及历史状况、发展任务等因素。
(七)提升了购买服务项目配备社工能力要求。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培训和督导工作的通知》,《细则》明确采购期内,持证社工比例不低于85%。
(八)调整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构成和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人员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0%,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进一步提高了社工的薪酬保障。二是明确社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学历津贴、职业水平津贴、职务津贴、从业年限津贴及符合国家规定发放的其他津贴构成,奖金包括绩效考核奖励及其他奖金等。同时确定薪酬待遇方案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三是明确规定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承接机构应当建立专款专用制度,设立每个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专门账户,单独使用和核算购买服务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明确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其他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九)加强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力量。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双百工程”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细则》明确提出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承接机构应当建立本项目内部督导制度,与市民政局委托的外部督导共同做好专业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六、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如对《细则》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020-34683172向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