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10月21日正式印发,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25年10月31日到期。《管理办法》是南沙区首个涉及公共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经深入评估研究,《管理办法》对我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起草并经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为继续发挥《管理办法》作用,现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0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全区公共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权责,明晰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及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了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重新发布仅涉及文件名称、部分指标调整及有效期延长,《管理办法》的实体内容,包括信用评价的大部分指标、流程、等级划分及结果应用等核心条款均未作实质性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延长有效期5年。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0月31日。延续实施期间,上级有关部门对《通知》有关配套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有关文件名称作必要调整。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对《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中指标进行调整,如删除“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的,予以加分”指标,新增“存在未修复的除名信息的主体”纳入C级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