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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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毅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434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庭审期间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将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罗毅丰撤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