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科工商信〔2016〕53号

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印发番禺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番禺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6年4月14日

番禺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6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2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14号),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水平,着力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更好的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一)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二)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三)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四)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

  (五)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一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六)孵化器应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众创空间是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链条体系中“苗圃”阶段的重要孵化形式,帮助创客将想法和创意转变为项目和产品。

  第四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我区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正式认定资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动纳入区级管理范围,享受区级扶持政策支持。我区已获得市级登记资格,但尚未获得市级正式认定的孵化器,只享受市级登记资格奖励。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且有明确 的产业发展定位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广州市孵化器登记资格;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五)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30%(含)以上;

  (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30%(含)以上,且50%(含)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七)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15家(含)以上;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九)年度毕业企业1家;

  (十)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知识产权、辅导、培训、咨询、法律等服务。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番禺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广州市孵化器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八)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九)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 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

  (四)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新创业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五)为400人次(含)以上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累计孵化创客项目8个(含)以上;

  (六)设有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或建有投融资平台,已有1个成功投资案例。

  第八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番禺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使用场地证明;

  (四)孵化创客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训、活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颁发相应的牌匾。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方式为后补助,支持经费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一)支持孵化器加快发展

  1.对取得广州市孵化器登记资格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3.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其获得市级(含)以上财政资金建设补贴的5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公共技术平台以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鼓励孵化器引进具备国际视野的国内外优质、专业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每引进一家,凭有效证明材料,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单独,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科研技术交流,大型创新创业比赛、论坛、沙龙等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对经登记备查的活动,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创投、风投等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投资我区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孵化器运营机构主动辅导我区各镇街产权清晰的闲置物业、空置厂房和低效益工业园区向孵化器发展方向转型升级。对经登记备查的转型单位,其转型后成功获得市级孵化器登记资格的,给予辅导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区级孵化器认定资格的,给予辅导孵化器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资格的,给予辅导孵化器运营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8.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落户我区且良好运营满一年,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赢利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9.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二)支持众创空间加快发展

  1.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给予每家众创空间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最大补贴面积500平方米;

  3.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对经登记备查的活动,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创投、风投等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投资我区众创空间创客项目,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主动辅导我区各镇街产权清晰的闲置物业、空置厂房和低效益工业园区建设众创空间,对经登记备查,且成功获得区级众创空间认定资格的,给予辅导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市级众创空间登记资格的,给予辅导众创空间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6.鼓励众创空间与我区转型升级中的工业园区等进行合作,利用其场地承接众创空间创客项目落户,对经登记备查的创客项目,每承接1项落户,且良好运营满一年实现赢利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工业园区和创客项目原所在众创空间各5万元的落户奖励;

  7.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创客项目,申报区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资质认定等。

  第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多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区级孵化器要严格按照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积极参与每年一次的全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60分(不含)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取消其孵化器认定资格,并收回已颁发的孵化器牌匾。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应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数据,积极接受众创空间的各类评价考核。连续两年评价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取消其众创空间认定资格,并收回已颁发的众创空间牌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在认定、奖励与补贴等申请、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该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回其已领取的各项奖励、补贴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项目)是针对苗圃、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一)创业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二)在孵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第十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七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或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第十九条  投资我区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是指具有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区在孵企业的法人机构。

  第二十条  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