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14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1号)、《关于落实一批证明事项取消工作的通知》(穗南府法〔2019〕6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有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区发改局南沙“区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区发改局南沙“区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