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南沙区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实施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权力事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决定》收回原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188号令对应第16项)事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以行政委托方式下放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使的权力事项;《决定》收回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两个子项,188号令对应第17、18项),以及原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实施的“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批)”(188号令对应第20项)事项,均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下放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使的权力事项。

  上述四项行政权力事项收回后,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pdf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