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2013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

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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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369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区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区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56项、备案     30项,调整行政审批     32项(含合并调整7项)、备案      8项(含合并调整      1项),保留行政审批102项、备案       56项       ,市下放实施行政审批40项、备案        12项,市委托管理行政审批        3项、备案1项。=en-us>=en-us>=en-us>=en-us>=en-us>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政府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实施依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国家部委、省、市及各对口上级部门依法下放到县(区)级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及时承接,如上级下放事项与本区已有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实施。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等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或者市对口部门的要求执行。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起草说明

2.征求公众意见的证明材料

3.发布的证明材料

4.自评表

5.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6.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7.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8.省或市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9.省或市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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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1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2征求公众意见的证明材料.doc
附件3发布的证明材料.doc
附件4荔湾区政府规范性管理情况自评表.doc
附件5: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附件6: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附件7: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附件8:市或省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
附件9:市或省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