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人社[2014]18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印发执行。如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荔湾区财政局
2014年4月15日
(承办科室:区就业办,联系电话:81376833。)
关于印发《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市出台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区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1)女性40周、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2)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5)其他特殊困难.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广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广州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且属于市人社部门指定荔湾区安置的对象。
(三)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荔湾区辖内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医疗保险)的人员,仅限于本区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中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而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岗位,仅限于我区开发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岗位。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补贴按荔人社〔2011〕50号文执行。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社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七、各单位在申领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穗人社发【2013】2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区就业专项资金对我区困难人员就业扶持作用,明确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我区开发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岗位。由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为期1年的50%医疗保险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4)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为期1年的养老、失业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荔湾区辖内安置本区下列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一年的岗位补贴。
1、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区失业人员或农转居人员就业(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享受市补贴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失业人员或农转居人员就业的,补贴50元;
2、介绍“4050”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
3、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200元。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对推荐本区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就业岗位(含社区岗位),并出具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的组织单位,按每新增1人,资助10元的标准给予为期一年的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同时,按每月新增人数,给予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为期一年标准为5元/月的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和管理、受理资助申请的工作补贴。
五、退出失业登记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因就业原因,在市信息系统内为本区失业人员 《失业证》办理退出失业登记的,在享受市补贴基础上,每个补贴5元。
六、空缺岗位信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市场提供一条真实有效的空缺岗位信息,可得到一次性2元的岗位信息补贴。
七、档案管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保管失业人员档案30万册以上,每月给予30000元补贴。
八、信息网络维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社区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对区、街、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维护进行补贴,标准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1100元/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400元/月,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200元/月。区职建中心教学设备网络维护补贴在当年就业资金中安排。
九、社区平台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街道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扩建或改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视其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费2—4万元。
十、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招聘会场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12场(不包括向市申请招聘会补贴的场数),每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3场。
(三)补贴标准:区举办招聘会4000元/场。街道举办招聘会1500元/场。
附件: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申领程序
附件
荔湾区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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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款由区财政局直划)
二、各项补贴需提交资料:
(一)社区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一份,见附表2);
3、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4、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6、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二)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一份,见附表2);
3、广州市《申领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5、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6、街道经济联社开具“农转居”人员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招用岗位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一份,见附表2);
3、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4、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6、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7、街道经济联社开具“农转居”人员的证明。
(四)职业介绍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一份,见附表2);
3、广州市《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广州市《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3、广州市《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报花名册》。
(六)退出失业登记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广州市《申领退出失业登记补贴审批表》(市审批退件的复印件)。
(七)空缺岗位信息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广州市《关于核发空岗信息采集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八)档案管理补贴
《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九)信息网络维护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报告(一式两份)。
(十)社区平台建设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街道保障中心建设的报告(一式两份);
3、街道保障中心建设的预算(一式两份)。
(十一)招聘会补贴
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2、《荔湾区劳动力市场公益性专场招聘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3、组织单位举办专场招聘会的方案及总结。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期限
以上业务当季度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区就业中心初审后打印《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和《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花名册》一式一份,并填写《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报区就业办审核。
(三)经审批同意发放补贴的,补贴款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申请单位账户。
(四)退票处理
补贴款划出后发生银行退票的,区就业中心在收到退票通知后1周内,将相关正确资料报送区就业办。
附表:1.
附表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pdf
2.
附表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pdf
3.
附表3荔湾区劳动力市场公益性专场招聘会情况统计表.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