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人社[2015]3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创业促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荔湾区创业促进就业补贴办法》印发执行。如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荔湾区创业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荔湾区财政局  

              2015年1月9日

 

 

(承办科室:区就业办,联系电话:81376833。)

 

 

 

 

附件  

荔湾区创业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营造我区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荔湾区范围内申请创业促进就业补贴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促进就业补贴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自主创业示范典型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包括:荔湾区户籍“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为期1年的养老、失业补贴。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花名册》(一份,见表2);3、广州市《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第一次申请时提供);5、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6、街道经济联社开具“农转居”人员的证明。  

第五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为自主创业的荔湾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荔湾区“农转居”人员(简称“荔湾区户籍创业人员”)以及在荔湾区辖内经认定为市级的创业基地内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创业人员。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标准如下:1、对于荔湾区户籍创业人员,在市补贴基础上,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2000元;2、对于荔湾区户籍创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特困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3000元;3、对于荔湾区辖内经认定为市级的创业基地内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创业人员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000元。  

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花名册》(一份,见表2);3、广州市《申领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第一次申请时提供);5、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6、街道经济联社开具“农转居”人员的证明。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的对象为在荔湾区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荔湾区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人员。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的标准为:1、吸纳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2、吸纳4-6人(含6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3、吸纳7-10(含1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4、吸纳1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申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花名册》(一份,见表2);3、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4、广州市《申领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6、特困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随军家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新增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7、街道经济联社开具的“农转居”人员证明。  

第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组织荔湾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荔湾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和鉴定的荔湾区职业培训机构。  

    创业培训补贴的方式为:在市职业培训券政策基础上,多给予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申领创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申领荔湾区创业培训资助人员花名册》(一份,见表3);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的对象为荔湾区内经认定为市级的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园。  

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的标准为对每个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园)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补贴2万元。  

申领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评定为市级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园的证明材料;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自主创业示范典型补贴的对象为获得市、区“自主创业之星”或“自主创业示范户”的自主创业人员或单位。  

 自主创业示范典型补贴的标准为一次性补贴2000元。  

    申领自主创业示范典型补贴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见表1);2、被评为荔湾区自主创业示范典型的证明材料;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个人存折银行账户复印件。(“账户名称”必须与被评为自主创业示范典型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一致。)    

  第十条  符合申办各项补贴的有关人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就业办受理窗口(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周门南路20号)提出申请,并由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区就业办审核,区人社局复核,最后报区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领一次,实行当期申请、先缴后补,申请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的15号前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或续期手续。符合申请条件但超过一个季度后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申领本办法第五至九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有关人员、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当年的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它创业促进就业补贴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1.荔人社【2015】3号附表1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审批表.pdf
                      2.荔人社【2015】3号附表2申领荔湾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人员花名册.pdf
                      3.荔人社【2015】3号附表3申领荔湾区创业培训资助人员花名册.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