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金管函〔2025〕199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章程的批复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
海科工商信〔2025〕42号文收悉。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融〔2009〕10号)和《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71号)等规定,经核,同意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的第十一条“不得向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修改为“不得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的第十五条“本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三、废止旧章程,启用新章程。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