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我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和2019年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分别出台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等文件。2021年我省出台《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原有效期至2026年2月,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有效落实省《办法》要求,2021年12月我市印发实施《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对省《办法》具体规定进行细化规范。2026年2月,省《办法》延期实施3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为确保市《细则》与省《办法》继续保持衔接,维持临时救助工作的稳定性,决定对市《细则》延期实施3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6日)。

  二、主要内容

  本次延期仅涉及市《细则》有效期的延长,不涉及条文内容的修改。市《细则》共18条。其内容主要有:

  (一)第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临时救助定义、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以及确立临时救助资金渠道。

  (二)第5条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

  (三)第6条拓宽了申请渠道,明确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困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进一步便民利民。同时,阐明了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第7-10条明确了支出型和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流程,以及调查核实要求。同时,考虑到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事项的不确定性及救助的迫切性,急难型救助的审核主要采用民主评议机制,简化审核审批环节。

  (五)第11条明确了不予批准临时救助的情形。

  (六)第12条确立了救助标准。其中:1.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明确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考虑到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目的是解决应急性、过渡性困难,规定其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考虑到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经专项救助后的基本生活,故其救助标准结合实际支出确定,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240元/人/日,其他申请人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同时,强调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4.《细则》明确若申请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难,应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同时规定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七)第13-18条明确了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申明和救助对象状况变化申报管理要求,强化公益慈善救助转办转介衔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咨询途径

  市民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电话:020-8317884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10030),邮箱:jiuzhuchu@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