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中贯线服装经营部、广州市增城火影服装经营部、广州市增城双利服装经营部:

  本委受理刘某某(440221********1656)诉广州市增城中贯线服装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AC93)、广州市领尚服装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9876)、广州市增城火影服装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8******JK7A)、广州市增城双利服装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8******TN5T)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6〕622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确认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病假工资827.59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四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病假工资2781.61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四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6000元;8、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四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37.76元;9、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20-3216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