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州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穗建规字〔2024〕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高效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配套费缴费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
根据我市配套费征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或分阶段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时,施工许可审批系统自动弹窗提醒,实现业务协同功能。开通配套费征收机构系统权限,案件数据同步推送征收机构审核,征收机构做好配套费缴纳审核工作。
二、做好配套费缴费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衔接
(一)根据我市配套费征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含“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或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下同)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为加快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如未能取得规划核实意见的,应允许建设单位先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情况(含“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或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下同)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并提交《关于按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见附件);在承诺期满前,根据规划核实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记录情况的差异情况完成补缴。
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系统,提醒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按要求缴交配套费,实现业务协同功能。开通配套费征收机构系统权限,案件数据同步推送征收机构审核,征收机构应做好配套费缴纳审核工作。
(二)未履行补缴程序的,根据我市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由征收机构推送至“信用广州”公示。在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成前,暂停相关企业再次以承诺制方式申报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建设审批的资格。
(三)在“多退少补”手续中核实属多缴款的,建设单位可向配套费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多缴部分。
三、强化信息共享,提升申报效率和便利度
(一)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信息系统管理,加强技术保障,实现施工许可审批系统、竣工联合验收系统与配套费征收系统有效衔接、信息交互共享、业务协同,促成配套费缴交与相关审批事宜的高效核验,持续提升审批效率。同时,优化系统填报流程,进一步提升建设单位申报便利度和友好性,方便建设单位申报。
(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强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配套费征收机构、建设单位的培训,增进社会公众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委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按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承诺函(2026年启用版本)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