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身份证号码:411503********424X):
因你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非医师行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13880);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138800)。
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有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嘉文、王剑峰
联系电话: 020-34689065、020-34689058
办案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大道黄梅路393号二楼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