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青连(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5203):

因多领取范焕年(身份证号码:440103********6031)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工伤丧葬补助金,本中心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于2025年8月26日对您作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5〕第031号),并于2025年12月12日已公告送达,要求您退回多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工伤丧葬补助金共计35320元(叁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

我中心于2026年4月13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31号),2026年4月16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强制执行催告书(穗越社保催字〔2025〕第03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