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颜某某(430321********4931)诉广州晟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D)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6】25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4日解除;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10.6元;
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8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300元;6、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7、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8、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