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玉新玻璃店:
本委受理陈某某(440127********6421)、周某某(440227********392X)、王某某(441827********6426)、王某某(441827********6430)诉广州市鸿泰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GN72)、广州市增城玉新玻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X48F)、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7N)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4311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死者王某某和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四名申请人支付死者王某某和在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97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