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茶梦同圆商行(工商个体户):

  本委受理周某某(440882********0025)诉广州市增城茶梦同圆商行(工商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8*******96XB)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863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06.45元;3、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