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迈卓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平川侨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某(513022********2090)诉四川迈卓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EB13)、中建八局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C03)与广州市平川侨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TX7)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2005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4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326.4元;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0元;4、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8532.83元;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800元;7、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7、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321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