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火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德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本委受理余聪聪、余月祥、张耀庆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6〕1634-163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余聪聪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365元;三、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拖欠工资7200元;四、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度、2026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234.64元;五、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463.21元;六、裁决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合法离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上金额共计145262.85元)
申请人余月祥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126697.85 元;三、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拖欠工资24000元;四、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度、2026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354元;五、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4553.96 元;六裁决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合法离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上金额共计191605.81元)。
申请人张耀庆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2024年12月17日至2026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247.49元;三、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拖欠工资7740元;四、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度、2026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17.8元;五、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340.23元;六裁决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合法离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上金额共计53045.52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6年8月28日9时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本公告在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6〕1634-1636号
广州市火狼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德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余聪聪、余月祥、张耀庆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本公告在越秀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