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7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拟聘请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伤调查取证工作,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取证法律服务费每宗案件最高单价限价600元,按照实际中标单价,根据合同期内实际完成数进行结算,2026年拟购买服务的案件数量预计300宗左右,2026年度结算总价预计不超180000元。服务年限为2026年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服务期一年),其中2027年结算总价以专项经费下达预算为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的专业机构应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聘我局工伤认定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供应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及其派驻人员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4.需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定点集市的供应商库内;

  5.曾有相关服务经验的优先。

  (二)律师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办的律师团队不低于2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顾问律师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在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业能力较强;

  3.均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均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近3年内有从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经历;

  5.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置的其他条件。

  (三)安排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文字水平较高;

  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我局设立的其他条件。

  我局对派驻人员的工作表现不满意的,可要求供应商另行委派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供应商应在收到更换人员信息后10日内完成人员更换。

  三、 服务内容和要求

  为我局工伤认定业务提供调查取证法律服务,以下述情形为重点:受伤害死亡的;受伤害情形复杂或疑难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自缴费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载明受伤害职工属于 30 日内新入职的;属于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相关部门没有出具证明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展数据比对后,属于疑点数据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发生地在广东省外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多人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伤发生率过高的;需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

  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具体要求包括:

  (一)根据业务工作量,应确保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执业经验(须提供不少于2名执业律师)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2.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具有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办理工伤认定的名义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务;

  6.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7.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排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在我局提供的办公场所开展日常工作,完成以下调查取证工作。

  1.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对受理的案件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按工伤认定的工作规范形成案件处理材料,以供我局作出准确的工伤认定结论;

  3.对需实地调查的案件派员协助我局工作人员开展外出实地调查,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记录,依规充分取证;

  4.调查笔录和现场调查取证须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调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伤调查并出具认定意见书,内容包括调查时间、核实情况、认定意见、法律依据等;

  6.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依法出具建议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法律意见;

  7.非工作时间或遇紧急调查任务,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协助调查;

  8.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案件认定的,扣除该案调查费用,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责任。因调查取证不实或明显纰漏,导致工伤决定被复议和诉讼机关撤销的,扣除该年度工伤调查服务费2%的费用;

  9.服务项目完成后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工伤事故处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情况作为请款结算依据。

  (三)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保持其完整性。

  (四)应对业务相关专项法律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除外。在服务关系结束后,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仍须对在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及退回案件文件资料正本。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出具工伤认定错误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机构承担。

  1.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八)应要求处理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九)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公告时限

  本公告时间为2026年7月9日至7月15日(共5个工作日)

  五、报价要求

  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取证法律服务费每宗案件最高单价限价600元,按照实际中标单价,根据合同期内实际完成数进行结算,2026年拟购买服务的案件数量预计300宗左右,2026年度结算总价预计不超180000元,服务年限为2026年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服务期一年),其中2027年结算总价以专项经费下达预算为准。

  六、材料要求

  报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无需委托则不需要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企业的征信信息;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4.服务工作方案及报价;5.律师团队简介(包括律所中派驻我局服务律师的个人简历);6.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定点集市所在供应商截图;7.承诺函。以上材料请提供三份,并做好密封处理。注意:请各报价单位另外准备一份投标材料(不含报价单),并做好标记,以供现场资格审查。

  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至7月15日17时00分。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不按密封要求的报价材料将不予受理。

  七、付款方式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每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合规的税务发票,采购人将应付给成交供应商的款项金额报给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由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通过转账方式划拨至成交供应商指定银行账户。

  成交供应商应于每季度次月前10日向采购人提交《工伤调查取证人员明细表》、合法等额的发票原件。评估验收报告等规定的结算材料并申请付款,甲方在收到材料并核对无误后10日内送审批部门审批,审批无误后呈报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

  八、其他事项

  收到报价材料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我局将通知其参加询价开标会,若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缺少报价材料的,我局将通知报价单位补充材料,未能及时补充的,视为放弃投标。

  联 系 人:钟小姐

  联系电话:020-82759962

  受理时间:9时至12时;13时至17时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政务服务中心B区1035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