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潇壬商贸商行(个人独资):

  由我局立案调查关于你单位涉嫌生产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一案,我局依据已查获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单位未提供文书送达地址且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联系人:张星宸、凌智韬;联系电话:020-26223007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9号;邮编: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