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大东街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我街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东某有限公司未提供劳保用品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6日,我街执法人员到位于越秀区较场东路施工的广东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980元(贰仟玖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某分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电线脱离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6日,我街执法人员到位于越秀区较场东路的广州某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楼的安全警示标志电线脱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楼的安全警示标志电线脱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980元(贰仟玖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4日,我街执法人员到位于越秀区海月街施工的电梯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用同一个插座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用同一个插座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980元(贰仟玖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大东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