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6 年 6 月 10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