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叉车检验机构、各相关使用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叉车安全监管实际,现就淘汰高排放叉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报废更新
各叉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叉车定期检验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对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中规定的高排放类型叉车,即发动机出厂设计排放为国Ⅰ、国Ⅱ标准的内燃式叉车,应制定淘汰更新计划,最迟在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并依法报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加快推动高排放叉车淘汰进程。
二、加强检验把关
自发文之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首次检验时,对应的内燃叉车必须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登记地为广州市外的内燃叉车,发动机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要求时,不予受理检验。
三、鼓励新能源叉车使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大政策宣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更换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新增或更新的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叉车“油改电”改造,国Ⅲ以下叉车电动化改造后,经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