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易聪(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4034):

待遇领取人黄洪,身份证号码:440102********4029,其被判社区矫正后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参与养老金调整的情形,不符合《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及《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等规定。黄洪于2024年3月死亡,您于2024年4月申领其死亡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黄洪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2910.33元(贰仟玖佰壹拾元叁角叁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5月20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穗越社第034号),2026年5月22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6〕穗越社第034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