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身份证号码:510623********5934)、李和(身份证号码:510623********5931):
待遇领取人陈惠兰,身份证号码:510623********5922,在广州市领取工伤供养亲属待遇,其于2025年1月死亡,因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多支付工伤供养亲属待遇。陈惠兰死亡后多领取工伤供养亲属待遇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陈惠兰死亡后多领取的工伤供养亲属待遇合计3097.24元(叁仟零玖拾柒元贰角肆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11号),2026年2月2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1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