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瑜(身份证号码:421002********0514):
您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您从2025年1月起在杭州市重新就业参保。您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3883.75元(贰万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柒角伍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6年5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30号),2026年5月22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责令退回决定书(穗越社退字〔2026〕第030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