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市政府批准设立财政出资1亿元的种业发展基金。2018年4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一直作为种业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文件,较好保障了种业发展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为落实《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政府基金要坚持去行政化、实行市场化运作和每一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种业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推动种业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情况
在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文件起草结合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前期运作情况,充分吸纳相关单位、基金管理机构及社会公众意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形成《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十章三十八条组成,旨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现代种业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一共四条。主要明确:文件制定的依据、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种业基金规模为1个亿。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一共三条。主要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方式、职责和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要求等。
第三章投资领域,一共三条。主要明确:种业基金投资产业领域为广州市种业及相关产业领域,种业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7类业务,以及种业基金可采取项目直投和子基金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项目直投与运行,一共两条。主要明确:直投项目的比例和审批权限。其中采用备案制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行......基金运作坚持去行政化......”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
第五章子基金组建与运作,一共七条。主要明确: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方式、子基金组建的审批流程、子基金投资区域、不得从事的业务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的监管模式等。其中,第十七条明确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根据引入社会资本放大的情况,可适当放宽投资地域范围,但投资于于我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金额不应低于种业基金的出资额。目的在于扩大子基金的放大比例,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
第六章退出机制,一共四条。主要明确:直投项目和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时机和方式。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种业基金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收回投资,其他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的4种情况。
第七章风险控制机制,一共四条。主要明确:政府出资本金的风控要求为最大亏损额控制在本金的30%以内。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明确直投项目的风险控制标准是可能发生15%以上的亏损。子基金解散清算标准是子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或当子基金净资产低于种业基金原始出资额200%。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一共五条。主要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种业基金运行情况,接受年度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管理费。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监管中发现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效益奖励,一共四条。主要明确:直接投资和子基金方式投资项目退出时,效益奖励的比例,以及适当让利的条件。
第十条附则,一共两条。主要明确:文件有效期5年,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已组建的子基金按组建时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