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5〕40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SF-2025-27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培训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主要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培训服务相关保障措施,对培训服务内容、培训收费、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有利于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行示范文本的相关工作,将其作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举措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培训机构和消费者使用示范文本。一是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签订规范培训服务合同的情况,列入今后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的检查评分事项之一。二是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三是会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示范文本宣传推行工作,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四、示范文本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s://rsj.gz.gov.cn)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scjgj.gz.gov.cn)进行下载。
五、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徐翠薇020-8352874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肖莹淑020-8559518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