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综执(大)告〔2025〕0007号
当事人:
名称:侯陕西
身份证号码:44012*********0031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18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翡翠蓝湾西区三街18号西南侧,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建设1幢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住宅使用。
我局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甲级资质)制作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违建面积为60.49㎡。
经函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12530号)认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梁伟标《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工程编号:2025违43B0016)、《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12530号)、2024年至2025年的历史影像图等证据证实。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60.49平方米违法建设。
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形式均无法将本文书(详见附件)送达你,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刘洪广(19010997489)、邵力(19010997482)
联系电话:020-34981766
单位地址:大岗镇靖西路33-1号灵岗二桥旁(大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