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统计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5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要求及《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修订出台《广东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政策依据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25〕30号)等文件规定。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统计专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我省统计专业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加快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人员层级、评审方式等;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统计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统计师破格申报条件两个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根据《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25〕30号),进一步规范了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学历资历条件有关表述,并充实了有关内容。二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