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0年出台《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37号),有效期为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依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出台《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能力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与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申报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需要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以及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副研究馆员破格申报条件和研究馆员破格申报条件。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照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专业名称表述,将旧文“文物保护维修工作”调整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将旧文“文物修复、绘图、摄影、拓片工作”合并调整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二是调整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中的量化指标,以更加精准、有效评价陈列展示岗位的工作。具体包括:删除旧文部分不适应文博行业最新发展需求的量化指标;调整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或修缮、迁移、重建项目”评价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以“含一级文物的项目”“含珍贵文物的项目”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以“本单位常设展览”“原创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观众作展览讲解”“指导、培养讲解员、志愿者”“社会教育课程研发、传播活动”评价社会教育工作;以“设计研发种数/系列数”“完成文创类主题项目”评价文创研发工作。三是在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评价条件新增代表性成果条件,结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增加破格申报职称条件。四是对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