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依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出台《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的有关部署,通过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促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提升,推动中职教师队伍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人员范围、职称类别与层级。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需要达到的学历资历要求、育人工作要求、教学工作要求、专业实践要求、教科研成果要求;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需要达到的示范引领要求和破格申报条件;教研机构的职业教育教研员申报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和正高级讲师职称的条件。四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五是附录,主要对相关词语或概念作出解释,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对相关条款中“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进行修订,将通过相应级别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纳入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二是根据育人工作实际,参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附录中“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德育专职教师”等条款内容进行完善。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规范,将“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改为“教研机构的职业教育教研员”,并优化评价标准条件中针对企业实践的相关表述。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