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南综执(东)催字〔2025〕1401-2号)

        当事人:何金明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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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你于2023年10月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马克中街26号西侧和北侧的土地进行建设围墙和堆填土,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了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1号),对你作出:一、责令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对已破坏的520.21平方米耕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改正或治理方式: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二、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玖圆壹角陆分,¥174719.16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邮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8月1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公告发出后30日(即2025年9月10日)视为上述文书已送达。

        对于上述义务你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已产生加处罚款174719.16元。

        上述义务,你均逾期未履行。

        现本局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综执(东)罚字〔2025〕1401号)第二项“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柒佰壹拾玖圆壹角陆分,¥174719.16。”以及加处罚款174719.16元的缴纳义务,合计349438.32元。

        由于无法联系你本人,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南综执(东)催字〔2025〕1401-2号),邮寄状态显示2025年11月12日“已代收”。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南综执(东)催字〔2025〕1401-2号),请你及时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如对履行以上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以上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南综执(东)催字〔2025〕1401-2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 日

        联系人:李勇辉、李金林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

        联系电话:020-34911470、020-8490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