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街道:

  《越秀区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8日 


  越秀区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优势,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广州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公共场馆园高质量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要强化政治引领,把握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把握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潜能、盘活闲置等方式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活力,实现降本增效,形成开放多元、充满活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格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文化设施涵盖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街道文化站、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公共文化设施的产权单位根据需要决定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接主体是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公民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主体是在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中承担中心馆、总馆或类似职能的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

  第三章  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

  第七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参与整体运营:社会力量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维护,包括物业、安保、设施管理等,并且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通常一个设施参与整体运营的社会力量只有一个;

  (2)参与项目运营:社会力量仅承担指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不涉及物业、安保等运营维护工作,具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由委托主体根据设施定位和职能综合确定。通常一个设施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力量以项目形式参与运营;

  (3)社会合作运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场地共建、参与承办等方式,合作开展文旅志愿服务、节庆文艺活动、文化艺术培训、文创产品开发、非遗保护传承等文化艺术活动,助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此外,为满足公民在公共文化设施利用与公共文化服务参与过程中的延伸需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利用一定的空间开展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文化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

  (2)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文化需求的公共服务。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按照效能原则引导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文化服务供给、提升文化服务质量,推动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3)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简餐饮品、导游导览、场地服务保障等辅助性服务,或销售文创产品、体育用品等商品。

  第九条  鼓励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打造消费新场景,重塑文化新空间。支持和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及参与运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精品演出、高端展览、艺术培训、研学体验等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得益彰。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展前提是相应公共文化设施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收取费用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是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外的个性化、特色化项目;

  (2)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取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应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等原则,在保障公益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收支情况、项目收费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3)收取费用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不得超过总服务内容的1/3;

  (4)应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5)服务收费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比价法衡量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设置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该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的10%(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不高于建筑面积5%的比例上限配置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

  (2)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区域采用出租方式运营的,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租的应当在经市、区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3)在公共文化设施内开展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应以满足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公众需求为主要目的,服务内容与形式应当与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相关性;

  (4)应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的总体统筹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

  (2)对委托主体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进行业务指导;

  (3)扶持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

  (4)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委托主体负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成效负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1)引进社会力量运营的组织实施;

  (2)运营设施设备的基本保障;

  (3)公共文化设施日常开放及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4)对承接主体开展过程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5)运营服务项目意识形态责任制的审核把关;

  (6)对承接主体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开展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项目、定价进行审核;

  (7)组织服务范围内的社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等,配合承

  接主体开展服务;

  (8)协调对接各委办局、各级文化机构在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业务及服务落实;

  (9)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具体运营及服务供给。其职责主要包括:

  (1)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工作人员配置保障;

  (2)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开放及安全运行;

  (3)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4)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中开展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项目、定价向委托主体报批;

  (5)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形态安全保障;

  (6)文化品牌培育和打造;

  (7)配合与公共文化设施相关的信息报送、调研参观、督导考核等工作;

  (8)委托主体安排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专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运营的过程管理与监督评价。其职责主要包括:

  (1)对承接主体进行业务指导;

  (2)接受承接主体的业务咨询;

  (3)对承接主体开展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监督;

  (4)及时发现承接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委托主体进行反映,督促承接主体进行整改。

  第五章 承接主体遴选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测算。公共文化设施实施社会力量参与运营之前,应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梳理列明本场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清单,按照不同参与运营模式开展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费用的测算,根据需要确定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模式,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测算工作。

  (2)审批。公共文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在实施前,应当基于运营费用的测算结果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方案,经征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后,报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本监管和控制意识,鼓励、支持管理增效和创新增效的先行探索。

  (3)确定参与方。采用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社会力量。

  (4)明确合同内容。委托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设施名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与评价标准等内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内容中涉及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或公共文化辅助性服务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拟收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收费的具体内容(以及总服务内容的清单及收费内容所占比例)、收费标准(成本法或比价法)及其制定依据(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市场比价来源)、拟收费项目的运营前景、利润分成等。收费按照《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5)备案。委托主体将经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运营方案、合同等资料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开展过程管理。委托主体根据合同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按合同约定条件及履行情况支付资金。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接主体需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挪作他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需遵守文物部门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文物保养维护义务和文物安全管理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文物保养维护费用。

  (7)实施考核评价。委托主体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力量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力量的信用档案,根据评价、考核和反馈等多种途径维护、更新信用档案,将信用档案作为评价社会力量的重要依据。委托主体每年对承接主体的运营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组织等进行考核。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合作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由委托主体组织评估,如承接主体在运营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组织等方面考核合格,经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委托管理,如考核不合格需重新遴选承接主体。

  (8)建立退出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考核绩效评估要求的承接主体,委托主体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参与整体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免费开放,符合《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可足额获得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及人员激励等。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公共文化设施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绩效评估工作,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完善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激励机制,将按照自身职责所取得的收入作为该类单位分配绩效工资等的重要依据。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既要体现重点岗位有效激励,又要合理兼顾其他岗位收入平衡。由各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参照上级文件相关条款,提出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激励方案,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印发实施。

  第七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主管部门需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参与运营质量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应统筹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督促指导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涉及的财政资金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遵循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确保公开、透明、高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推进和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打造社会化工作和流程的模范样本、建设高水平的特色服务项目和设施空间、推动培育优质高效的社会力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