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2024〕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并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送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6年4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在规定时限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对不配合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动对接企业、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与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日
(联系人:黄科,电话:8363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