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果生态农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某某(440125*********5514)诉之果生态农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2Q44)(穗增劳人仲案【2025】4226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4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4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79.2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8月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363.22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50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15300元;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5、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848.20元;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