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21号
被催告人:广州市增城兔喜驿站仓储服务部
你单位在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招用1名未满16周岁童工杨宇煌(身份证号码:4452222XXXXXX53518)。
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我局于2025年 4 月 5 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2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前缴纳行政处罚款5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现行政处罚款和加处罚款合计10000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联系我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邮编: 511300
联系人: 梁兆晃、王文峰 电话: 020-82712199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