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晨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晨旭智能装备(湖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程某(432501********7032)、何某(431026********6513);罗某(430524********0055)诉广州市晨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WHX6)、晨旭智能装备(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WHX6)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4455-4457号),申请人程某要求裁决被申请人: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拖欠工资76046.16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981.04元;3、裁决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5年8月的社保,或向申请人赔偿损失金额25365.69元;4、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何某要求裁决被申请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48262.8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8403.5元;3、裁决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5年8月的社保,或向申请人赔偿损失金额25365.69元;4、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罗某要求裁决被申请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拖欠工资178774.54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3827.29元;3、裁决两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5年8月的社保,或向申请人赔偿损失金额25365.69元;4、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和风险通知书。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委决定对已结案部分裁决书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0-8272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