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逸境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黄芷君、张琦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467、1468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1467号: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黄芷君2025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5200元。
1468号: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张琦文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的工资2336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