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常之旅(广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何家杰、谭伟华、岑嘉宝、谭思敏诉你(单位)及常之旅(广州)旅游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370-137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1370号何家杰: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至2025年4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3419.5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1371号谭伟华: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二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3419.5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1372号岑嘉宝: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二被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3419.5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1373号谭思敏: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二被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工资3419.5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1370-1373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