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长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劳动用工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88号)、《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告知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88号)。
你单位未按《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增人社监字﹝2025﹞第088号)要求支付姜仁群、蔡细伟两名劳动者工资合计24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一、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9项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情节较轻。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内支付姜仁群10000元、加付赔偿金5000元;蔡细伟工资14000元、加付赔偿金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邮编:5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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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